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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吉林长春员工,2020年2月20号,离职的,我们1月份18号放的假,因为我离职,从18号以后包括春节法定假工资都没给我,在职员工过年期间都给了。2月份疫情工资一分钱工资都没支付!像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的吗?我应该怎么解决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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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8383375299,擅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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