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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年12月1号,1500每个月的价格,以押一付二的方式与吴某签订一年租期合同。然而,在2020年1月下旬,吴某突然提出收回房屋,但由于我社会经验浅薄,之前与其在第三方中介公司之下签订了一份完全不利于我的合同,在违约这一块,我违约支付房东两倍押金,而甲方违约,仅支付剩余租金的两倍,房东提出这个时间正好是租金用完。后又因为,二月份疫情影响,我回老家,交通封闭,我未能及时上来,二月中旬,房东人住进该房,现在房东还想扣我一半的押金,请问这种情况,我还有争取我利益的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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