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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达了全员降薪的文件,要求调整全员薪资,我跟人事回复不同意降薪,结果公司把我辞退了,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与你签署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对应调整你的薪资,你本人回复不同意。 这里说明一下,1、《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2、《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跟《劳动法》第47条一样 我想问一下根据这条法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调薪吗?这是我之前的问题,然后有律师回复: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确因客观情况经营不善给劳动者合理调岗降薪,属于行使自主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这位律师说的这种情况要有什么条件,比如说经营不善是需要提前30天听取工会意见吗?还有疫情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还有公司现在是直接辞退,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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