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 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4。(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