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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公司给管理层下发了关于公司效益不好,决定辞退公司30%的员工来缩减开支的通知,这个通知并没有发给我们,应该只是发给了管理层。然后年后2月9日,我们领导跟我们说公司准备缩减开支问一下我们的意见,我们都说能接受部分工资延迟补发,不接受降薪,但是2月14日,公司就下达了降薪通知,要求不同意的人员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当同意了,然后我当天晚上就回复了人事,跟他们说了我不同意,公司领导找我确认了一下我的意见,公司就直接给我发了辞退通知,理由是:根据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的约定,对应调整你的薪资,你本人回复不同意。
我就想问一下,公司的这种辞退是属于违法辞退吗,我应该拿到什么补偿,现在公司只给我(工作年限x基本工资)的补偿,我是不是应该走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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