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规定准予离婚的以下法定理由: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第五项就是酌定情节,但是其导致感情破裂的程度仍然需要达到第一项到第四项情形的程度。须要注意的是,一方是现役军人,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非军人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对双方进行调解和好是必经程序。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则调解和好。双方同意调解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则调解离婚。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具体的数额则要根据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