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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办公室员工,在现公司工作三年多,签了两份合同,第一份一年,第二份签了一年后就再也没有签合同。本人于4月份怀孕,预产期是1月22日。由于孕后身体一直不好,再加上公司事情不多,在今年6月份左右,公司希望我兼职营销部事宜被我拒绝后,公司主任就一直希望我回家休息。孕中期十月份的时候我申请休假,在十月底我孕期哮喘发作,住院11天。期间我将产假假条该为病假假条,并将医院证明一起邮递到公司。申请休病假3个月。但公司也只是在十月份补给11天的病假工资,后面就再也没有了。我想请问我是否有权追回病假工资?从孕中期住院到产后我应该享有什么权力?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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