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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的试用期标准是否需要明确到书面文字?还是说公司口头告知即可?或者说基本规定书面公示,其他要求口头告知?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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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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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朋,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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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学历,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学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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