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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一个轻伤二级(右手小拇指与手腕之间下侧面部分粉碎性骨折),经咨询当地医院和当时做鉴定的法医医院,两个单位都说对方的伤是他打人时自伤或是自残,而非人为打伤,由于找的熟人,只给讲了实话,但并不能出具相关书面性的证明,而我方又无相关证据证明此伤的确不是我方所造成。当地派出所立案是询衅滋事,我方想申请重新鉴定,但本次申请的是伤情形成原因鉴定,请问可以这么申请吗(目前派出所已下传唤证,人暂时未进去),若申请的话哪里可以做这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原因鉴定呢?推翻轻伤案的比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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