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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医疗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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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办理相关五保福利时候,在民政或者居委会监护人一栏写了他姐姐名字,现在这个精神病人跑出去了找都找不到,如果出了事他惹了事,就在民政写监护人名字那个人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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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坤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精神病人侵权责任:
    由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并不是一律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其病情是否造成其对自己的行为不能理解,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法律属于称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前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属后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有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不完全象老百姓认为的完全不负责任,它是有条件的。同时在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存在例外,即当行为人(精神病人)有财产但不足以全部赔偿时,如监护人是单位,则监护人免责。如监护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序列中的自然人时,监护人需承担行为人财产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案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即包含了精神抚慰金,受害方不能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行要求精神抚慰金。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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