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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左右,在朋友推荐下集资成立一家公司。当时大概有十几个投资人一起认购股份。当时我是比较后面加入的,已经没有了股份,所以从别的投资者那里认购了3% 的股权。因为是朋友推荐,他也有入股,而且他也准备在这家公司工作,所以我也交了20000元给他们当时的总经理(负责人)现金。当做认购了3%的股权。当时就开过几次股东会,讲的都是推广业务方面的东西。我在外面比较忙,一直没有理会这个公司的。到六七月份就爆出了很多事,部分股东认股了,没有交钱。部分股东交钱了,钱但是没有到公账上。所以这些股份都算作废。问题出在当时的负责人把钱自己收下了。没有上交给公司。我的这部分也在其中。 公司反过来说我为何要把钱给个人,让我自己去和总经理(负责人)解决好。 我想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属不属于故意隐瞒..该告他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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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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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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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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