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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不知情抚养过我妹,退休之后生病,也由我妹和我照顾他,当他在世时,曾口头表示九龙花园给妹,秋实春华给我。
他去世后,妈作主重新分配,并订协议:妈现自己住的渝钢村房给妹,秋实春华给我,九龙花园房由妹和我平分(妹得房,付7万给我),付款时间未订。当时妈、妹、我签字
我想咨询:因协议付7万给我未订时间,我认为协议不完善:1.未订付款具体时间
2未注明7万是在当时,亦或是现在时间的金额,合同不符合公平原则。
可否:要求重订,或补充原协议。订明具体付款时间、金额?(明确金额须与付款时的市场房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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