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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起诉离婚的原告。孩子不满两周岁,一审由于被告不用意离婚,没有判离。现在一审判决半年后了。我会提起二审诉讼,现在手头上的证据,只有被告婚姻中故意伤害我两次,导致我受伤的证据。一次把我推到在暖气上小脚趾的脚指甲直接被掀开了,还有一次把我头打破了,手上只有这两份诊疗病历。另外,一审起诉后我们就分开居住了。至今,被告只允许我在他的家中看望孩子。拒绝孩子与我单独生活。这一年,我对于与孩子生活的渴望。和孩子对于母爱的缺失,我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甚至精神赔偿么。现在被告无耻的跟我说二审会有法律通告,拖延直至孩子两岁后。孩子还有一个半月2岁。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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