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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婚姻家庭1个月前

请问,我想与男方离婚,男方赌博,欠债,并且征信有问题。我们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有一名两岁女儿在我父母家抚养,我本人在浙江上班,男方多处奔波不稳定,从未按时打过生活费抚养孩子。我们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我的户籍是广西河池,我定期回家看望女儿,男方户籍是东北黑龙江,男方父母在广西防城港购房定居。请问我可以在我的户籍地法院起诉吗?我想要女儿抚养权优势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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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二林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众维律师亊务所

  • 您好,供参考:
    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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