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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9月4日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继续用工,2016年12月7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我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给我合同要求我补签,我没有签并坚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现在公司提出支付从10月4号至12月4号期间的双倍工资,而我在这家公司做到12月31号,公司以12月8号给我合同我没有签为理由拒绝支付12月8号到12月31号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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