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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法院起诉欠钱,可以提取住房补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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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竹兰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不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此,不应当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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