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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了入职时的合同,部分工资条,项目经理签字批发每天上班十二小时的作息时间规定,一句话,就是证据证明了我们是那里的职工,而且证明我们每天上十二小时是事实的必要证据,根据劳动争议三的规定我们应该是举证完毕,只剩下的入职以来的完整的考勤表,工资表也只有用单位才有才齐全,也该由用人单位提供,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利,现在是用人单位没提供,仲裁委也没要求他们提供的情况下就按我们提供的是证明我们上十二小时的两个月(而实际是上了22个月)视频进行裁决,我们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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