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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在上海工作今年5月13入职,4月份有空档期和老板说完后同意帮忙补交。我自己拿4月份全部应交部分。但公司的财务一直没有给交每月正常口我的钱最终我的社保,公积金超过了3个月以上未交。多次向人事反应,一直没有解决。后来8月末,9月初左右才办理完补交。和我入职后的社保,公积金一起办理。工资是分为工资和补助部分,合同上都有写,劳动合同上明确标注当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公司的员工手册从8月份建立开始也明确标注10号全部发放。但是,除了8月份准时拿货全部工资外。截至目前为止。每月补助部分都会拖至月末才发放?这样公司离职的话,要求补偿一个月工资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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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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