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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买房的税费问题。
当时我们签约合同的时候,说的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买方,也就是我们来缴交,合同房屋属性勾选的是商品房。
但是实际房屋是卖方与政府共有,后面卖方补齐政府部分费用,额外出现了一个契税差额,就是之前她买房的时候,只付了自己部分费用的契税,现在要交易,需要补上政府那部分的契税,现在卖方说那部分契税也需要我们支付,因为合同写的是所有税费,但是正常商品房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只包含房产税跟本身的契税,并没有额外的说明还有其他方面的契税需要我们买方这边支付,这笔费用由我们支出,等于我们前后需要支付2笔契税,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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