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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3月购买了三亚保利亚洲湾房产。因开发商延迟交房,所以收房后在2018年支付违约金(三种形式1.电器,2.转物业费3.现金)当时我因家父生病当年没有去三亚。所以委托7已经在三亚的叔叔咨询。被告知什么时候办理都可以。但我今年2019年来三亚办理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领现金,只能转物业费。在这之前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当时告知物业可以给开发票。我当时很纠结所以一直投诉。因为金额比较大,要抵偿十几年的物业费。时间太长。所以我一直想和对方沟通说明主张可不行。2020年1月当我去办转物业费时,又被告知不能开收据或发票。而且只有开发商和我签一个将违约金转物业费的协议。物业没有任何认可的字样。我想请问一下我能要求给付现金吗?如果一定要转物业费,是不是至少应是三方协议。
唐月华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椰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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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0年,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交通事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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