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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二手房买卖的买家。2019年12月18日,我到建设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38000元,2020年1月7日,银行通知我贷款批完了,可以过户了,当天我们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当时工作人员为了能让交易双方少缴纳税费(税费卖家承担),在合同上写交易金额80000元,税务部门在缴纳税费时评估价是110000元,所以按照就高原则,按照110000缴纳税费,2020年1月9日,房产证下来以后我带着材料到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看到税费是按照110000元缴纳的,与留在银行的交易合同138000元金额不符不予办理,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这个责任在谁
许传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璟法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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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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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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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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