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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一村民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30亩不适合种水稻的地发包出去,由承包者挖鱼塘养鱼,一直发包至今,小组收到的鱼塘承包款有些人主张在总款里拿出3万元给在2011年----2016年6月出生未分到地小孩的补偿,剩余的款给全组分到地的,和未分到地的,新迁入的的人口平均分配,含得到那3万元补偿后的新生小孩在内统一分配。有一部分村民主张,新生没得到地的小孩不该另外给补偿,该和全组的村民统一平均分配。请问律师,哪种主张合理、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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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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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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