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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条乡村未划中心线的道路上,上坡向左拐弯的时候,被一辆正准备下坡的车撞击,相遇时本人已停止,对方车辆从本人车辆左前门擦剐至左后侧叶子板处才停止,快处中心以本人未靠右行驶为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一项判处本人全责,且该项第二,三,四条对本人均不适用,说该几条只能在适合单车通行的道路才适用。本人具有行车记录仪视频,具有现场照片,1:本人车辆停放位置完全位于道路右侧,根据图片中相对位置关系可辨别。2:本人为上坡车辆,已经即将通过上坡转弯路段,且本人为靠近山体外侧的车辆。3:该道路右侧三分之一处有一条水泥浆,交警误判为中心线,且对方车辆下坡时占用至少三分之二道路,并在撞击前下坡车辆向左打方向盘,存在操作失误,均有行车记录仪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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