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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方某在饭馆与邹某发生争执,并用木棒将邹某打倒在地,昏迷不醒。方某误以为邹某已经死亡,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人了。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方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方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于是便逃往外地。路人潘某发现邹某一身血迹倒在路边,认为发生了刑事案件,于是拨打110报警。这时,邹某苏醒过来,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称方某要杀他。后来邹某多次找到公安局要求严惩凶手方某。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邹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控告。
问:
(1)方某向县法院投案、潘某拨打110、邹某电话报警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法院工作人员对方某投案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公安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本案公安机关是否应该立案?
(4)检察院接到邹某控告后,应当如何处理?
(6)对公安局不立案的行为,邹某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能否对案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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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

  •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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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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