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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1998年房改时与我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大体是:证明,父亲现住济某市某某单位宿舍,于1998年将此房转交本厂的儿子,儿子于1998年3月份向本厂预交现金1万元,将此房产权买下,以后此房全部产权归儿子所有,父亲特此证明。
签名人 ,父 手印人:母亲
签署协议日期为1998年3月5日 实际交钱日期是1998年3月14日,房产证实际下来日期是1999年10月(产权证名字是我父亲的)。当时买房的出资款是我交的,我有实际交款的收据,签名是我的笔记,包括当时出资的银行提款记录我都有,钱是我的。我父亲于1998年9月份就去世了,母亲于2019年10份去世,现在的情况是我让姊妹们协助我过户到我的名下他们不同意,他们说他们也有继承权,我现在该怎么办呢,是打官司让他们协助我过户呢,还是确认当初的协议合法有效好呢,是否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请律师老师帮我分析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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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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