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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房地产商延期交付商品房,房地产商要向买受人从房屋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按日支付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日期前,总房价款60万元已付清。起诉到法院后,房地产商向法院请求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也同意了,买受人认为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与房屋的价值没有关系,不应该做评估,且拒绝评估,没有签字,房地产商单方面请第三方做了房屋价值评估。总房价在合同中已约定,为什么还要评估房屋的总价值?已付清房屋总价款的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与房屋总价值高低有没有关系?如果违约金和房屋价值没有联系,是不是法院和房地产商涉嫌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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