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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笑FIGHTING

福建-厦门房产纠纷1个月前

¥10.00

请问,我家2012年在镇上转手了一栋混合三层的楼房,这块地皮是在1986年,前房主在村干部村乡长村户一致同意情况下买来的一块集体性质的土地,现在还保留有当年的转让协议。当年也盖了一栋混合三层楼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性质属于私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前没有办理,前几年想补办了,镇国土给出理由是前房东不是该土地村中人,是非集体成员,一直办理不下土地使用权证,现在2020年新土地法出台,现在我属于现在的房东是否说明我可以有效取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格 ?

查看谢华琪律师的回答

谢华琪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

  • 您反映的问题应该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只能销售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一、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二、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三、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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