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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划分责任:晚上八点多钟,国道上正常行驶,由于没有灯天特别黑,没有看到前方散步的行人,三个行人是并排向前走,直接撞到最里侧的行人并在医治无效后死亡,被撞的行人的位置在车的驾驶位置前侧(应该是三个人无法很靠路边所以导致最里侧的人被撞),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定责任。因为这个路段比较复杂,当时说是要封闭施工,但是其实这一段路并没有封闭也没有施工,正常的柏油马路,给交警打了电话,交警以这块规划施工为由并没有出警,后由派出所出警将人抓走,由于隔了一天行人死亡所以派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批捕。之后又经过几天的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派出所竟然将案件又给了交警事故科(之前说不可能移交),还让事故科判定驾驶者全责(因为去签认定书的时候事故科的人说都没有看过监控视频),这合理吗?,希望律师给与解答,像这种情况下行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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