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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第二任丈夫生活十八年,前十二年每月交一百元生活费,我在家所有家务都我干,他就象住旅店似的包括洗内衣和袜,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近六年他一分钱生活费不交了,我也不想维持了」他也希望我净身出产,他买房都写他儿子名,我到不想要他的房产,我侍候他十八年就当保母也应给保母费,他应不应该给?应该多少?法律上有规定吗?谢谢!请帮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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