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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购房合同时,我们在外地,所以是男方爸爸代我们签的,购房合同是写的我们夫妻人的名字,但是付款时是我把钱转给公公女儿名下的卡上的,然后公公把这笔钱转给卖房商家的,转这笔钱时只是首付(首付占全额的一半)。新婚姻法提到: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给自己的孩子买房首付,房产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将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我想问的是,像我刚描述的我的付款情况,会不会导致房产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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