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河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安阳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AB为一对夫妇,有3个儿子C.D.E,一个女儿F,夫妇有房屋1.2.3.4,房屋1产权为夫妇B居住权为儿子C,房屋2产权和居住权均为儿子D所有,房屋3产权为夫妇A居住权为儿子C和D各占有50%,房屋4产权为夫妇A居住权为儿子C和D与夫妇各占有25%,如今,夫妇AB均已死亡且未立遗嘱,那么请问:儿子C想要获得房屋1(商铺)的可能性有多大,或者说儿子C放弃房屋2.3.4,只要房屋1需要怎么做?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