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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8年12月入伍,1979年1月1日参加工作,不识字,但电工班学习后,得到高超实践知识,调入部队团部任专业电工,1984年兵改工签发电工叁级培训合格证。原团部指挥所电工及兼职办公室內勤至1989年,此年副处长调走,我另加一项经警,1990年调入处机关,任两年经警后,由公安科到通信科外线工兼机要保秘员,1993年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才知),1998年为我定岗的不是电工而是加盖人事局公章的机要保秘员岗位资格证(现在才知与专业不对口),2001年4月调本单位基层五年电工,机关工作二十一年后,基础工资定为300元/月,2002年我不懂又让签固定期劳动合同,内容只有打印部分(后单位添內容,假身份证),2006年凭超人的电工技术又调回与单位机关同级的项目部(指挥所)电工至2013年,期间所办理证件假的,其中2008年又签劳动合同五年单位全权代写,2014年11月3日,单位要求办退休才发现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只有三万八千元,同机关编制人员都在六万左右,抗义退休,调查才知,不是按兵改工档案,无专业(94年7月按开山口初审退休)’,工资无级別,发生争议,2015年9年2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信息明确记载是诚镇合同制职工而不是原企业固定工,享受着失业再就业下限待遇标准,一直蒙在鼓里,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仲裁,可以废除无效合同,找回后十六年损失的档案工资差额及按上限标准五险一金的差额,回归原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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