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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买卖合同,消费者在经常居住地上海起诉,购物时间在居住证一年的期间前,但起诉时间落在居住证一年的期间内,居住地法院为此拒绝立案。上诉维持原裁决。原告就向户籍所在地宁波的一个区法院起诉,但户籍所在地该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先予立案,再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的苏州法院。原告不愿意去被告所在地法院应诉,按撤诉处理。请问,原告可以重新起诉吗?如果不愿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请问作为消费者可以在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问题补充:
再次向户籍地的原法院起诉吗?万一又被移送的话怎么办?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中级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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