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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中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没有规定通知期限呢?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2015年执业,执业近10年,秉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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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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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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