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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多次向某人借款,借条分为4张。第一张借款10万,到手只有6万。第二借条10万,到手8万。第三张借条40万,到手36.9万。第4张借条30万,到手29万。每张借条利息都不一样,第一张月息3.5%。第2张没有利息。第3张月息1.5%。第4张月息10%。第二张借条10万的,我已经还请了,但是出借人不把借条还给我。现在的问题是,我在正常还款的时候,出借人给我口头说了一个还款写收条的协议,后来到还款期限,我带着钱去还的时候,出借人故意玩失踪。第二天以我违约不还款的事由将我告上法庭,并且,在起诉状中明确写道要求我还款合计130余万,并且承担他所有的损失。重点是,他拿着我已经还过的借条想找我再要一次钱。请问,每次的借款都是虚高的金额,他所申请的赔偿,违约,利息等,也都是没有写在借条里面的。出借人故意制造违约来要钱,可是我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们商量过还款要写收条这个事实。本金72万,开庭到现在已经6个月了,要还130万。这算不算是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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