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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结婚后与男方父母住在单位房改房,因男方与我协商以后不要积资买单位福利房了,所以房改的时候男方的工龄也算进此套房子里了,由他父母出资买了房改房,房子名字是他父亲,他父母在2012年在房产局以买卖形式过户给我爱人也就是男方,但是我们并没有出钱给他父母。现在我们一家三口户口还在此套房里和他父母在一起。现在我要求离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二,他母亲姐姐出面在2000年以我爱人男方名字跟卖方签的协议,她们拿出的四万现金交给卖方。卖方一直到2003才过户给我爱人男方。我们分两次还给男方母亲购房款共计四万,但是男方母亲只要了二万,说我们困难,补贴我们。我们给钱的时候都没证据,现在我要离婚,男方改口说那四万都是男方母亲出资。我想问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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