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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老公昨天去面试,签了劳动合同一年,上面写明试用期一个月,还交了1400元工服押金。今天去上班,有同事反映该公司不按时发工资,拖欠报销费用。就决定跟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说把劳动合同给他,下午再解除合同,这样子可以吗?再复印一份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的,还有这样子需要赔付违约金吗?
叶良梅律师 广东-肇庆 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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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黛璇律师,现为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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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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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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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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