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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去年9月,我开车与一辆轿车发生轻微刮增,我负全责.去保险公司定损后,双方车辆进行了维修.我车定损4500,对方1500元.在11月份对方提供给我增值税发票,维修费1500元.因为我的责任给对方造成影响的因素,我就将1500元微信转账给了对方.今年1月,我去保险公司理赔,经税务局网上查询,对方发票是虚假发票.我车维修费4500元,因为是同一事故,对方如果不提供真发票.保险公司说只能理赔一次我的维修费,对方的无法赔付.我与对方微信沟通,对方明确表示这件事已经和他无关,因为发票跨年的原因,如果需要重新开要个人支付200元,给了我们他维修开票地方的电话.在我表示对方提供假发票导致无法理赔,我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后,对方又表示此事和他无关,如果通过法律手段,他正好在9月事故后的去定损和维修的误工费,以及他和他爱人在车辆身体不适等一起解决。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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