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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田某某与2005年十一月十六日离婚,在法院厅长见证下写了份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现住址楼房一处归白某所有2.婚生子田某今后的生活、学习费用由田某某负担-田某某为田某存款20万元,每年存款2万元3.猪场、汽车、土地归田某某所有,借款由田某某负责偿还
双方签字按手印,没有任何公章
但是在2005年十一月十九日离婚民事调解书却是如下协议:
1.田某某与白某离婚2.婚生子田某由原告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3.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归被告所有4.法院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离婚民事调解书并没有双方签字、手印
判决后此处房产一直未过户,房产证一直是田某某。
田某某在2015年3月8日向农行贷款99700元,用于农业种植,田某某2015年12月6日偿还80000元,2006年4月21日偿还利息241,尚欠本金19700元为偿还,2015年4月17日。农行向田某某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截止到2016年5月5日,本金19700,利息36134元。
2017年五月十六日,农行将田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利息,法院判决写10日之内偿还,如为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田某某只还了本金,利息并未支付。
2017年5月18日,法院强制执行查封田某某名下两处房产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查封3年。一处为离婚前夫妻住房,另一处是田某某新婚后的住房。
在上述过程贷款当年白某和田某某就调解离婚,对田某某当年欠款未清,及后续一切经过毫不知情,银行、法院以及田某某都从未跟白某通知或者催缴欠款,白某某与2017年8月19日,变卖此处房产才知道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后续了解了目前已知的所有事情
我想咨询白某现状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处房产算不算白某的资产,是否算共同债务,白某应不应该偿还?怎么偿还?夫妻当年资产有40余晌地,一处猪场,汽车以及楼房等,白某要是知情当年肯定有充足的能力偿还不到2万的债务,目前银行复利计息利滚利,已经滚到10多万的本金加利息,即将或可能已经超过房产的价值,银行要收房屋拍卖的话?白某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补充:
田某某在2015年3月8日向农行贷款99700元,用于农业种植,田某某2015年12月6日偿还80000元
输入错误
正确的是田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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