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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公司主管在微信上给员工说9月应达到多少业绩,8月中旬又再次在微信上提醒员工的业绩规定情况,并再次说明未达到规定业绩要降低薪资,但未形成任何书面文件,原劳动合同上未规定该员工有业绩工资。9月底,员工未完成微信上所说的业绩情况,公司主管按约定降低了员工薪资。现在员工认为公司在没有经过员工明确同意降薪后单方面降低薪资,要求经济赔偿,现在正与公司主管进行协商。提问:是否应该给员工赔偿?如果要给,具体怎么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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