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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初报了9月19到24号的普吉岛旅游团,8月底因查出怀孕退团,全额付款6506元,退团后扣了我3000块的违约款,合同表明出发前30至15日承担违约责任5%,有补充说明根据旅行社实际损失为准,但是3000元违约责任让我承担了46%的责任,因为客服人员说已经向航空公司付了我们座位的定金,还有泰国地接社的定金,同时客服人员表示可以提供他们的损失明细证明,因不满意扣款太多投诉至12301,要求旅行社提供他们的损失明细证明和再退我2000元,经旅游局调解旅行社表示只能再退1000,同时发给我的证明只是一张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开局的证明,上面内容就是电脑打印出来的,我要求提供航空公司和地接社方面出具的发票或者旅行社付给他们的定金证明,旅行社却说无法提供。我对此表示质疑他们恶意扣款,欺诈消费者,实际旅行社根本就没有损失那么多。因调解失败,旅游局建议我提起诉讼,我想请问律师,旅行社该行为是否合理,我除了诉讼还有别的方法维权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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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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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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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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