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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去信用社借款1万元,然后我并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前几天去信用社借款工作人员突然说我借了1万元现在加利息快两万了,我从来没从信用社借钱,我就找她们理论,她们拿出一张欠条。上面只写了我的身份证还有一张复印件。还有我的签名。但是签名并不是我本人签名的,是别人伪造的。其他的证明没有了,只有别人写了我的签名跟一张复印件身份证号码。没有我的盖章没有我的手印没有我的签字,还款期限是一年,从来没有催款过。知道我主动去借钱时工作人员才告诉我,9年了,都没有消息。她们只有身份证跟别人写的我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她们要我还钱,然而我并没有借款,是别人借的,我需要负责任吗?她们用那张只有别人写的我的名字跟身份证号码复印件要我还钱,我可以让她们消除名单吗?我可以不还吗?因为这不是我借的,她们硬要我还?我可以起诉她们吗?有人说这件事不可以报警,我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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