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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凡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查。在我的案卷中是没有这方面记载的。法官对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条件的叙述置若罔闻。公告送达的结果是缺席判决,而缺席判决使得原告在法庭上肆无忌惮,歪曲事实,任意撒谎,造成法官误判,要想恢复事情的本来面目又是那么的难。我该怎么办,请明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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