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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货给乙,乙供货给丙,丙供货给丁,丁把该货物用于自己的子公司戊(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后甲乙丙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甲向丁追偿货款,由丁向甲出具借条,即将货款转为借款。丁向甲出具借条,数额与货款一致,并约定了利息利率,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另有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后丁以转账或支付公司所有的酒店消费券的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支付了利息(有证据),但现在丁不再支付利息了,想拖欠借款和利息,并对甲称,如果甲起诉丁,那丁就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因为虽然有借条,但是没有相关银行凭据(即打款凭据,确实也没有,因为这是货款债权转移为借款债权)。现在甲想起诉丁,请问该如何处理?哪些证据是对甲方有利,哪些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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