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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婚姻家庭1个月前

我与女方订婚差不多一年了,彩礼钱包括四金差不多十三万,一次性给清了,目前还未办理结婚证。在相处过程中,女方的心思不在我这里,会经常性的不来我家住,而且不断的提要求,满足她,心情好住几天,万一没满足就发脾气闹矛盾,几乎全是金钱要求,此类情况一年之内发生的次数不胜枚举,久而久之,感情容易破解,现在女方的情况也是不想在我这里过,但是她那边的意思就是不想退彩礼钱,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就是这个意思。女方现在的情况是又是跟前面的一样,闹矛盾,一个多月没来我家,期间他们还搬了家。现在就是一直耗着,等着我这边说不同意,她就可以拿彩礼钱走了。我想咨询律师的是,如果我起诉她的话,我单方面提出分手,彩礼钱是否可以归还,,归还的比例有多少以及受哪些因素影响。另外我提出诉讼的过程中的一些事例法院是否会采纳,因为都是一些生活中的是事情,口说无凭嘛,女方那边有些事情也会不承认的。那我应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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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沁作律师 广西-河池 广西腾黄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订婚后分手彩礼是可能返还的。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如需律师代理,可拨打150.0788.7291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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