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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由于对法律无知,于10年前为他人担保30万的借款,合同条款没有说明还款时间和担保时间。由于债务人没有还钱,现债权人将担保人一起列为被告。
目前有利条件就是在2014年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还钱,当时担保人已经给过9万现金!但是没有任何证据!现担保人能不能用这个做为抗辩,在2014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现已超过六个月时间,当时六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责任,现担保人是否可以以这个申请免责。不利条件就是当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如果由债务人单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在2014年已经有要求还钱,并且已经还了9万.法院是否能够采纳为有用证据,并判担保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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