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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以厂房土地为诱饵,与我签订的我入股对方公司,合同条款有我出设备、市场、技术,而我将设备材料拉到对方的厂房里,对方也投资购买了设备,对方暗地里以与厂房土地无关的公司与我合作进行经营,熟悉生产经营后将对方购买的设备开票到其它他们的公司,对方没有骗去设备意愿,只是架空我,生产赢利现在与我无关,只是利用我的项目获得条件办理土地房产证,我的设备被控制,不能为我个人使用,设备应有的财产性收益算是被对方非法获取了吗?财产性收益算财物吗??这算合同诈骗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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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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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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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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