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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注、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委托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感谢您给我方正当有利的结论回复(医方负责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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