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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的要求,给朋友抵押贷款,为循环贷款合同,因贷款方无力还款,担保方按贷款合同要求,每个月按银行卡号付本息,到合同期满后,原本以为还清贷款,但合同到期一年半后,银行才通过法院传票通知担保方,说在期限内有第二次贷款,第二次的没有还清。请问:1.银行第二次贷款是否需要通知一下担保方?2.到期后一年半后才通知担保方,担保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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