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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你好、陈红欠我500元,我于2016.10.10向陈红讨要,他没钱,写下欠条:于2016.10.15付清。逾期则抵押楼房。到现在已经逾期2天,我是否可以上诉要求赔偿违约金?以及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条法律的意思是什么?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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